保护和修复国际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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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修复国际古迹

(1964年5月25日,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31日在威尼斯通过)发布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发布时间:1964-5-25生效日期:1964-5-25世代人的历史古迹,充满了过去岁月的信息,成为人们古老生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并将古代遗迹视为共同遗产,认识到保护后代的共同责任。我们的职责是真实、完整地传递它们。保护和修复古建筑的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和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各国负责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领域实施这一计划。1931年雅典宪章首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的文件中,以及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一些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并进行了紧急研究。现在,重新审查宪章的时间已经到来,以便彻底研究其原则,并在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为此,1964年5月25日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于31日在威尼斯举行。通过以下文本:定义 第一条 历史遗迹的要点不仅包括单一建筑,还包括能够找到独特文明、有意义发展或历史事件见证的城乡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也适用于过去一些简单的艺术作品,随时获得文化意义。第二条 保护和修复古迹必须有助于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的所有科学技术。宗旨 第三条 保护和修复历史遗迹的目的是保护它们作为历史见证和艺术品。保护第四条 保护古迹的关键在于日常维护。第五条 使用历史遗迹总是有利于保护历史遗迹。因此,这种使用是必要的,但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能考虑或允许因功能变化而需要做的变化。第六条 保护古迹包括保护一定规模的环境。必须保存传统环境中存在的地方,不得建造、拆除或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第七条 古迹不能与所见证的历史和环境分离。除非需要保护历史遗迹,或因国家或国际利益极其重要而证明有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历史遗迹。第八条 雕塑、绘画或装饰作为整个历史遗迹的一部分,只有在不移动的情况下才能移动,不能保证其保存。修复 第九条 修复过程是一项高度专业的工作,旨在保存和展示历史遗迹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并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的文献。一旦出现猜测,必须立即停止。此外,即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不同于建筑的组成,并且必须有现代标志。在任何情况下,修复前后都必须对历史遗迹进行考古和历史研究。第十条 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不适用时,任何科学数据和经验被证明是有效的现代建筑和保护技术都可以用来加固历史遗迹。第十一条 由于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贡献,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一座建筑包含不同时期的重叠作品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底层的价值很小,显示的东西具有很高的历史、考古或审美价值,保存完好,足以解释这样做的原因。对所涉及的部分的重要性进行评估,并决定不仅仅依赖于负责这项工作的个人。第十二条 缺失部分的修复必须与整体和谐,但必须与原作不同,使修复不会扭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十三条 除非不贬低建筑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和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否则不允许添加任何添加剂。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其完整性,保证古迹遗址的清理和开放,必须成为特殊的照顾对象。上述条款规定的原则应鼓励在此类场所开展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第十五条发掘 按照1956年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通过的科学标准和适用于考古发掘国际原则的建议进行发掘。遗址必须保存,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保存和保护建筑风格及其发现的物品。此外,必须采取一切方法来促进对历史遗迹的理解,使其能够再现而不曲解其含义。然而,任何重建都应提前停止,只允许重建,即重组现有但已解体的部分。所用粘结材料应始终能辨别,并尽量少用,只需保证古迹的保护及其形状的恢复。出版 第十六条 所有的保护、修复或挖掘工作应始终以插图和照片的分析和评论报告的形式准确记录。每个阶段的清洁、加固、重组和组合,以及工作过程中确认的技术和形式特征。该记录应存放在公共机构的档案中,以便研究人员能够找到。建议出版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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