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

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

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56年12月5日在新德里通过)发文单位: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发文时间:1956-12-5生效日期:1956-12-5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于11月5日至12月5日在新德里举行。认为保存过去的纪念物和作品最可靠的保证在于各民族对这些纪念物和作品的尊重和热爱。我相信这种情绪可以通过成员国发展科学和国际关系愿望所激发的适当措施大大加强的加强。我相信对过去作品的沉思和研究所激发的情感对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有很大的作用,因此,为了确保这些作品的国际合作,并尽一切努力促进其社会使命的完成,甚至为了需要,考虑到尽管各国更直接地关心其领土上的考古发现,但国际社会因为这些发现而更加丰富。考虑到人类历史包含了对不同文明的理解,有必要从整体利益上研究所有考古遗迹,并妥善保存。考虑到人类历史包含了对不同文明的理解,有必要从整体利益上研究所有的考古遗迹,如可能的保存和妥善保存。相信负责保护考古遗产的各国当局应当遵循一些经验证明和考古机构实践的共同原则,甚至是必要的。认为,虽然挖掘管理首先属于国内管辖范围,但这一原则应与广泛理解和自由接受国际合作的原则相协调。作为本次会议第9.4.3项议程,第八届会议已决定,这些议案应通过向成员国建议的方式在国际一级修订。1956年12月5日月5日通过了以下建议: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采取任何立法或其他步骤,以实施本建议规定的原则和规范,以适用以下规定。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当向考古发掘和博物馆有关部门和组织了解本建议。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当按照会议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会议报告实施本建议的行动。Ⅰ.定义  考古发掘 1. 为此,考古发掘是指发现具有考古特征的实物的任何研究,无论是土地挖掘还是地面系统勘探,还是在成员国内陆或领海的水下地层。受保护的财产2. 本建议的规定适用于从历史、艺术和建筑的角度来保护任何符合公共利益的遗存。各成员国自由制定最合适的标准,以评在其领土上发现的实物的公共利益。特别是,本建议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具有考古意义的纪念物和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实物。3. 评价考古遗存公共利益的标准可能被视为保存财产或发现者有义务申报发现的问题。(A)在前一种情况下,应放弃在一定日期前保存所有实物的标准,而不是将保护扩展到特定时期或法律确定的最低年限的所有实物。(B)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个成员国都应该采取更广泛的指导方针,指示挖掘者或发现者申报任何具有考古特征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物体。Ⅱ.总则保护考古遗产 4. 每一成员国应充分考虑有关发掘引起的问题并遵照本建议的规定以确保对其保护考古遗产。5. 各成员国特别应:(A)考古勘探发掘必须经主管部门事先许可;(B)任何发现考古遗迹的人都有义务尽快向主管部门申报;(C)惩罚破坏上述规定的行为;(D)未申报物品没收收费;(E)在其立法中特别提到了确定地下考古层的法律地位并确认国家所有权的上述地下层;(F)考虑将考古遗产的珍贵部分列为历史纪念物。保护机构:考古发掘6. 虽然传统的差异和不平等的财政资源使成员国不可能在负责探索的管理机构中采取统一的组织制度,但一些共同原则仍然存在 适用于所有国家考古机构:(A)考古机构应尽可能是中央国家部门保护机构:考古发掘6. 虽然传统的差异和不平等的财政资源使成员国不可能在负责探索的管理机构中采取统一的组织制度,但一些共同原则仍然存在 适用于所有国家考古机构:(A)考古机构应尽可能是中央国家部门或者是法律赋予的组织,是执行任何紧急措施所必需的手段。除了考古工作的一般管理外,该机构还应与研究所和大学合作进行技术培训。该机构还应编制包括地图在内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纪念品的总文献目录,并为每个重要博物馆或陶瓷或肖像收集编制附加文献目录。(B)为保证资金的正常供应,应采取步骤:(1)以令人满意的方式管理这些机构;(2)实施与国内考古资源相称的工作计划,包括科学出版;(3)控制意外发现;(4)维护发掘现场和纪念品。7. 各成员国应仔细监督发现的考古遗迹和实物的修复。8. 任何必须在当地保存的纪念的迁移,应当经主管部门事先批准。9. 各成员国应考虑在不同时期保持一定数量的考古遗址,以便利用改进的技术和更先进的考古知识进行探索。只要土地性质允许,每个正在发掘的大型遗址都可以保留几个明确定义的见证区域,以最终确认遗址的地层和考古结构。创建中央和地区收藏 10. 考古学是一门科学,在建立和组织博物馆和储备藏品时,应尽可能考虑促进比较工作的需要。为此,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创建中央和地区收藏或创建特别重要的考古遗址?对少数人开放,优先收集小型零星收藏。这些机构应有固定的管理设施和科学人员,以确保展品的保存。11. 在重要的考古遗址上,应建立具有教育性质的小型展览?如果可能的话,建立博物馆?向游客宣传考古遗迹的意义。公众教育 12. 主管部门应提出教育措施,通过历史教学、学生参与部分探索、报纸、组织导游、展览、探索方法和成果,明确展示探索考古遗址和发现纪念品、廉价简明的书面材料和指南,唤起和促进对过去时代遗迹的尊重和热爱。为鼓励公众参观这些遗址,各成员国应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以便接近这些遗址。Ⅲ.探索与国际合作的规则授予外国人发掘权 13. 在其领土上发掘的各成员国,应当制定授权和发掘特许权的一般规则、发掘人应当遵守的条件,特别是国家当局的监督、特许权的期限和撤销特许权的理由、暂停工作或者从授权发掘人转移到国家考古机构的一般规则。14. 对外国发掘者所增加的条件应适用于自己的人。因此,特许权证书应省略非绝对必要的特别规定。国际合作 15. 为了提高考古学和国际合作的利益,各成员国应采取开明政策鼓励探索。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可以允许合格的个人或学术团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申请发掘特许权。各成员国应鼓励自己的科学家和来自外国研究所的考古学家的联合小组或国家 发掘国际团队。16. 授予外国团组特许权时,授予国家代表?如果有这样的委派,如果有这样的委派考古学家也应该能够尽可能多地帮助团队并与他们合作。17. 经发掘主持人同意,缺乏在国外组织考古发掘必要资源的成员国,应当方便派考古学家到其他国家正在发掘的遗址。18. 不足以科学发掘技术或其他资源的成员国,应当能够邀请外国专家或者外国团体进行发掘。相互保证 19. 发掘许可证只应当授予能够提供无可挑剔的科学、道德和财务保障的合格考古学家的机构或者人员,以确保任何发掘按照特许权证书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 另一方面,当发掘的特许权授予外国考古学家时,许可证应确保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期限,足以促进他们的工作,并保护他们免受无故取消许可的安全条件,如因公认的有效原因被迫中断工作一段时间。保存考古遗迹 21. 特许权证书应规定发掘人在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完成时的义务。该证书应特别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工作时对出土实物和纪念品的保护、维护和修复。特许权证书还应说明,如果发掘人的义务被证明太重,发掘人可能希望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从特许权授予国获得一些可能的帮助。挖掘遗址的进入 22. 经发掘主持人同意,甚至在发掘过程中,任何国籍的合格专家都应在工作报告发表前参观遗址。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特权都不应危害发掘者对其发掘物的科学权利。分配挖掘物 23. (A)各成员国应当在其领土上明确规定有效的处置和分配 挖掘获物的原则。(B)挖掘物应首先用于在发掘地所在国博物馆建立一整套代表该国文明、历史、艺术和建筑的收藏。(c)以分配原材料促进考古研究为主要目的,科学报告发表后,特许权授予当局可以考虑将被授权的挖掘者分配给一定数量的挖掘物品,包括复印件或更一般意义上可以转让的物品或成套物品,类似于同一挖掘的其他物品。挖掘者应始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这些物品分配给向公众开放的科学中心,但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实施或不再实施,转让的物品将返还给特许权授予当局。(D)由于缺乏文献或科学设施,在授予国研究这些挖掘物是不可能的,或者由于方法困难,经公共或私人科学机构要求,应当允许临时出口挖掘物,但容易损坏和具有国家意义的除外。(E)各成员国应考虑将国内收藏中不必要的物品转让或存放在外国博物馆或与外国博物馆交换。科学权利;挖掘者的权利和义务 24. (A)授予特许权的国家应当保证发掘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其挖掘物的科学权利。(B)授予国应当要求发掘人在特许权证书规定的期限内发表工作成果。初步报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发现后五年内,未经发掘者书面同意,考古主管部门应承诺不为详细研究的目的公布整套发掘物收藏或相关科学文献。根据同样的条件,上述当局还应防止照像或其他形式的复制未发表的考古资料。如有必要,发掘者应按要求向上述当局提交报告副本,以便在双方国家同时发表初步报告。(C)以非广泛使用语言发表的考古研究科学出版物,应翻译成广泛使用语言的总结。如有可能,还应有目录和插图说明。发掘的文献25. 根据第二十四段的规定,国家考古机构应当尽可能准备考古材料的文件和收藏,供挖掘人员和合格专家,特别是授予特定遗址的特许权,或者希望获得特许权人的检查和研究。26区域会议和科学讨论. 为便于研究共同关注的问题,各成员国可不时召开国家考古机构代表参加的区域会议。同样,每个成员国也可以鼓励在陆地上工作的挖掘者举行科学研讨会。Ⅳ.古物贸易  27. 为了共同提高考古遗产的利益,各成员国应考虑管理古物贸易的规定,以确保不鼓励考古数据走私或对保护遗址和收集公共展览的古物数据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实现其科学和教育的目的,外国博物馆应能够根据国家有效法律解除任何限制。Ⅴ制止非法出口考古发掘物保护考古遗址免受私人发掘和损坏 29. 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发现和损坏上述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纪念物,防止出口由此获得的物品。国际合作制止措施 30. 为了接受考古实物,博物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没有理由相信这些实物是通过任何其他方法获得的,国家主管部门认为它们是非法的。有关机构应注意任何可疑的转让物及相关细节。当博物馆获得考古实物时,应尽快公布,以便能够识别表明其取得方式的充分细节。实物返还源国31. 发掘机构和博物馆应当相互协助,确保或者方便返还违反源地国家立法出口的所有实物。希望每个成员国都能采取必要的步骤来确保这种返还。第二十三段(C)、(D)和(E)本项所述临时出口的,实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返还的,应当适用上述原则。Ⅵ发掘被占用的土壤 32. 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占领另一国领土的任何成员国都不得在被占领土上进行考古发掘。如有意外发现,特别是军事工程中的意外发现,占领国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护这些发现。这些发现应在敌对行动结束时移交给以前占领土的主管部门,并与所有相关文件一起。Ⅶ.双边协议  33. 必要或必要时,各成员国应当签订双边协议,处理适用本建议所产生的共同关注事项。1956年12月5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会议在新德里举行的第九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建议作为准文本。特此于1956年12月5日签署,以便遵守。

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