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1张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2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现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核)、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促进陕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工作的季节性、阶段性等特点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年度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旅游行业生产、服务安全。

(一)强化假日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节假日前,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旅游安全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指导旅游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高峰时段的定额、限额工作和热点旅游线路、旅游景区游客流量的预测、预报工作,严格审核旅游节庆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组织、指导本地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旅游安全培训、预案演练。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安全工作督导检查组,深入旅游经营第一线,检查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完善管理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旅游安全运行。节假日后,要认真总结分析旅游安全运行情况,针对节假日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二)强化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督促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旅游安全规章制度,在策划和推出旅游产品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考虑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合理周密安排行程,不得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产品。接待旅游团队时,要在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取得相应旅游营运资格,管理水平高、市场信誉良好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况良好、各类保险齐全的旅游客运车辆。选用职业道德好、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要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明确具体责任、事故处理、赔偿方式。旅行社及导游必须严格执行符合安全要求的团队运行计划,在安排食宿时,要保障驾驶员得到充分休息,严防驾驶人员疲劳驾驶、违章驾驶。加强旅游团队用餐管理,不得安排游客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馆就餐。各旅行社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组织旅游者前往的地区,要坚决禁止组团。对已在该地区旅游的团队,要立即中止或调整行程。要密切注意团队安全,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请求救助,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星级饭店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消防技能和应急措施。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防爆工作。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认真搞好食品采购、加工、贮藏等重点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管。经营温泉、游泳池、桑拿等项目的饭店,应规范配备安全呼叫装置、安全救护设施及药品,经营期间应设专人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检,及时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或组织救助。要加强对机电设施的检修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处于良好状态,严防发生机电设施事故。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A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督导旅游景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加大资金和人力投入,确保防火、防盗、紧急救护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索道、机电、游览、娱乐等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危险地段防护设施完备有效,警示标志规范清晰,安全巡查、定点防护措施落实。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发生前的预警工作、游客高峰期的预报和分流工作,有效维护旅游景区安全秩序。各旅游景区设立的紧急救护点,要切实做到制度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设备药品到位。

二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海事、安监、卫生等部门加大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船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游船企业认真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安全提示责任,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密组织有游客参与的安全演练,确保机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船舶救生与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厨房、餐厅、酒吧、仓库等食品、饮料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达到卫生标准,确保水上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体育、安监、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漂流、探险等旅游项目从安全责任制、应急预案、安全设施、防范措施、组织接待条件、安全保障能力、救援机制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隐患的机构,要责令整改,督促其安全规范经营。各漂流旅游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确保漂流旅游安全。

(五)强化旅游汽车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相关旅游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严把车辆运营、使用准入关。旅游汽车企业要设置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培训和检查、保险制度。要重点强化车辆检验管理,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坚决杜绝报废车辆从事旅游客运。大型旅游车辆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规定,严禁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旅游营运。要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一日三检制度,及时更换老旧部件,确保车辆各项性能,尤其是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等达到规定要求,坚决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旅游营运。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对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不得高于90公里。在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要严格审核驾驶员资质,不得聘用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人员从事旅游客运。要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楚的不放过,没有接受教育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不断增强驾驶员遵章守法意识。驾驶员在行车时要坚持安全操作,安全行驶,合理掌握车速,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故障驾驶、超载超速驾驶,在傍晚、雨雪天气等事故易发时段,盘山公路、陡坡等危险地段应注意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六)强化恶劣天气情况下旅游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游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特别是雨雪冰冻、大雾天气下的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天气预警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恶劣天气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在恶劣天气下的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及时提示和劝阻游客不要在恶劣天气下冒险出游。各旅游经营单位严禁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运行,坚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做好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反应及时。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3张

(七)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明确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工作要求和措施。深入旅游企业,加强督导检查,通过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推进排查工作深入开展。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执行各项安全工作标准,切实负起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本单位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协调、协助有关部门督导整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饭店星级和A级景区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的旅游经营单位,一律不得评定等级,未通过消防部门检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旅游经营单位,应立即取消其等级。

(八)强化旅游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旅游企业在旅游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认真执行《陕西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地、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和“及时报告,信息畅通”的原则,及时协调、组织、动员本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统一发布事件信息。旅游公共事件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旅游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或谎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领导机构,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在部署工作、调研检查时,将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一并研究、一并部署、一并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2.进一步完善各类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出发,细化、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机构工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度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3.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责任制。各旅游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同时,要具体分解各单位内设部门、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将旅游安全责任制逐级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及每位员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旅游安全责任体系,使旅游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旅游经营单位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认真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活动

1.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工作的力度和频率,扩大覆盖面,不留死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消防、交通、安监、质监、卫生等部门,组成安全检查组,深入到所有旅游经营单位和节庆活动的各个方面,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列入安全隐患台账,责成责任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要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坚决停止其运营,并在行业内通报、媒体上公告,明确通告旅行社企业不得向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输送客源。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杜绝各类旅游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深入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要按照全省和当地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旅游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防火、道路客运、食品安全、水上安全等专项安全检查活动。依靠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深入排查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提高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旅游经营单位按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台账建设和安全隐患整改任务。

3.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旅游经营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属地各旅游经营单位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旅游安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运行状况,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隐患台账设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为重点,逐项排查、指导、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资金、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等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1.要将旅游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纳入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岗位培训的必学内容,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事故的能力。切实做到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种安全事件,及时为游客提供救助,有效控制和降低各事件造成的损失及负面影响。

2.要在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车船,旅游餐饮、购物、娱乐场所明显位置,摆放旅游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和张贴旅游安全知识宣传图片。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要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安全说明和警示,在旅游团行前说明会上详细介绍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导游和领队在带团途中要宣传讲解旅游安全知识,主要包括:宣传旅游交通安全知识、景区(点)游览安全知识、星级饭店住宿安全常识、特种旅游安全知识、出境旅游安全常识、旅游保险常识、旅游卫生自救常识等,普及旅游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游客的安全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旅游安全设施建设

新建和改扩建的旅游经营项目,在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将安全保障设施与经营设施同步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时竣工投入经营。已投入营运的旅游设施和项目,要按照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套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不断提高旅游安全技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