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古代文献经典数量众多。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中共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古籍保护。近年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古籍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古籍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形势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了抢救和保护中国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建设〔2005〕42号)《国家十一五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展〔2006〕24)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的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古籍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古代文学经典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就。它包含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它是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古籍不可再生,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系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许多原因,我国古籍保护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现有古籍基础不明确、老化、严重损坏;古籍修复手段落后,缺乏保护和修复人才,特别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面临丢失的危险;大量珍贵的古籍在海外丢失。因此,加强古籍保护迫在眉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角度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是加强古籍保护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古籍保护,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继承中国文化、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基本政策。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政策。坚持依法保护与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逐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国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计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全面普查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情况,建立中国古籍联合目录和数字资源数据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若干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为国家重点古籍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培养若干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全面保护我国古籍。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保护古籍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自2007年以来,我们花了3到5年时间组织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和民间收藏的古籍。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的清点和编目,并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级。国家图书馆在文化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制定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在当地省级图书馆登记、分级、录制。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的合作。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登记备案海外收藏的中国古籍。国家图书馆负责总结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国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国古籍目录。

(二)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推动古籍保护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后,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中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的意见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古籍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有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被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是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定期评估和检查国家重点古籍保护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古籍修复,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修复损坏的古籍,重点修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各古籍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修复档案,修复古籍,确保修复质量。将传统修复技术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在有条件的图书馆设立国家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对古籍保护技术进行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制定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继续实施中国再造善本二期工程。采用缩微技术积极复制和抢救珍贵古籍。整合现有资源,为公众建立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充分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共同保护古籍

(一)建立古籍保护协调机制。由文化部、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主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领导的全国古籍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古籍保护的有效发展。

(2)增加对古籍保护的投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古籍的普查、修复、出版和数字化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定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的规划。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和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在职培训。积极开展保护国际和地区古籍的交流与合作。

(4)加强对古籍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古籍的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对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查和记录,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查和监督措施。加强国际合作,坚决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的国外古籍。

(5)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图书馆应积极发展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讨论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的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加强古籍保护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为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创造良好的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