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文化遗产具有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活力和创造力。加强遗产保护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通知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一是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现代重要历史遗迹和代表性建筑,历史上重要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书籍和资料,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在建筑风格、均匀分布或与环境景观相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活动、礼仪节日、自然与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上述传统文化表达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保护文化遗产和继承民族文化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全省已发现17600多件不可移动文物、36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51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0多个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世界自然文化遗产、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1个省历史文化保护区;以皖南古民居7000多栋为代表的地面文物在国内外都有重要影响。非物质文化资源遍布全国,2005年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19项,具有重要的文化社会价值,具有巨大的探索潜力和利用价值。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些古建筑、古遗址、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非法交易、盗窃、盗窃古遗址、古墓葬、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完全遏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重要文化遗产不时接近濒危、死亡或失传。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法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逐步实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到2010年,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显著改善了文化遗产保护;到2015年,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全面有效地保护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

二是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和实施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计划。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应当依法制定保护计划,并实施保护措施。

(二)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条例》,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必要的考古勘探、探索和实施后才能实施。加强基础建设项目考古发掘统一管理,落实审批监督责任。

(三)切实做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等工程。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省级以上100个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保护,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以保护文物的名义伪造古董,严格限制文物的重建,确保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使用有限的人力和财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四)改进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以国有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坚决纠正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利用。宗教活动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确需要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于其他用途的,经上级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批准。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保护。各地应当按照《安徽省城市规划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所在地城市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地方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保护管理为重点,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征求广泛意见。各地要定期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管理情况,省有关部门要跟踪监测,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受到严重破坏的,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强文物保护,提高展示和服务水平。加强收藏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加强文物数据库和保存环境建设,实现信息管理。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29个博物馆、文物仓库和保护设施,完成省级博物馆维护、展览和新博物馆建设,努力建设功能完善的博物馆、中央文物仓库,同时考虑文物重点县博物馆建设,文物展示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加强收藏文物的科技保护,计划对青铜器、漆木器、纸质文物进行科技保护和修复。充分发挥收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坚持减少、免费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开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七)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管理。加强和完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安徽站建设,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督。充分发挥省级文物专家鉴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民间文物收藏,加强文物商店文物销售和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的审查和记录。建立健全文物市场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管理,坚决禁止非法文物市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损害、损害、盗窃、损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进一步开展普查工作。2006年和2007年,重点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识别和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生活环境、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困难,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2)制定保护计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保护计划,将保护工作的长期目标与近期工作安排相结合,分阶段、重点、逐步保护和继承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实施保护项目。按照总体保护计划,抢救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大力加强和支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

(4)建立一个清单系统。在普查、备案的基础上,制定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科学论证和识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遗产清单和保护计划,确定相关保护责任主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逐步完善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体系。

(5)建立继承机制。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继承人,研究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机制,鼓励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间艺术家教授技能,并授予具有代表性和重大贡献的保护区和继承人相应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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