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机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国家办公厅(2005)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代代相传的各种民间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定期举办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示传统文化表达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珍贵而有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湖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智慧和文明的结晶。保护和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长沙,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生活条件令人担忧。一些依靠口碑和行为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许多传统技能濒临灭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物品和数据被废弃或丢失,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要把普查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工作,积极动员群众,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调查。整个普查工作应在2006年完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区、县(市)名录制度。

(二)推进试点保护工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新工作,要先试点,循序渐进。在普查的基础上,选择历史文化价值独特、特色鲜明、濒危、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试点。比如长沙湘剧,长沙弹词。根据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通过试点,探索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探索符合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安全地开展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机制。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继承机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团体)以各种方式开展传播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继承人。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识别、保存、传播和合理利用。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校、专家学者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注重识别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艺术博物馆、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区、县(市)文化中心、图书馆、文化管理办公室可以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理、数据,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物理和数据损失。市人民艺术博物馆、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区、县(市)文化中心、图书馆、文化管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区、县(市)、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博物馆或展览中心,鼓励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和继承人,建立专门的博物馆收集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物理、数据。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落实相关责任,提供可靠保障

(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机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长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文化局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部门,认真规划、评价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规划局、市广播电视局、长沙晚间新闻集团、市文化遗产局、市文化联合会等组织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的做法,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广泛吸收相关学术研究机构、高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参与。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2)增加投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资机制。自2006年起,市财政将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县(市)也将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制定吸收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领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资机制。

(3)加强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文化机构,建设专业素质好、年龄合理、专业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申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传统文化表达形式(如民间文学、民间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相关设备、物理、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办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示传统文化表达形式的场所,如歌威、寺庙博览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目的:

(一)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

(二)尊重和突出社区、群体和个人对湖湘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落实《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要求;

(五)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文化资源。

第四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请估。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请项目,应当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形式或者文化空间;或者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点对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申报和保护:

(一)湘剧、花鼓戏、长沙弹词、长沙评书、长沙渔鼓、长沙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艺;

(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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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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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申请项目时注意以下标准:

(一)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突出;

(二)具有代代相传的特点;

(三)对当地影响较大;

(四)符合上述条件,处于濒危状态。

第六条 申请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备案:通过收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通过文本、录音、视频、数字多媒体等方式记录受保护对象,积极收集相关实物资料,选择相关机构妥善保存合理使用;

(3)继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可以继续继承和发扬相关地区特别是青少年的生活文化传统;

(4)沟通:通过节日活动、展览、观察、培训、专业讨论等形式,加深公众对遗产的理解,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的保存、继承和发展,保护继承人(团体)代代相传的文化表达和文化空间的权益,特别是防止误解、歪曲或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行政部门可以向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报告。申请人为非申请项目继承人(组)的,申请人应当经申请项目继承人(组)授权。

第八条 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审查、筛选、评价、论证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的申报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请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的项目将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中生成。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信息: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项目的名称、申请人、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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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申报:说明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

(三)保护计划:说明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

(四)其他必要材料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

第十条 同类项目继承于不同地区,由不同社区和群体共享,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应当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并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成立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委数据库人员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价和专业咨询。评委库由30人组成。评委库中的评委可以连任四年。评审委员会每次设立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9-11人担任。

第十三条 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推荐项目,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推荐项目,宣传期为10天。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宣传结果,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同时,申请人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承诺,并按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未履行保护承诺或出现问题的,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