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老街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老街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全面继承历史真实信息,保存传统空间风格,延续社区生活,繁荣商业经济,促进文化资源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老街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监督老街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组织研究制定老街保护管理措施;负责编制老街保护区规划,审查或审查重大建设项目。老街管理委员会设有办公室(以下简称老街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老街保护区的规划管理。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老街保护区的土地管理。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委托屯溪区人民政府,协助屯溪区人民政府做好老街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共同实施本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授权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老街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屯溪区人民政府设立老街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和老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老街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和老街保护管理的综合执法。

第四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次: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核心保护区——东至老街照墙,西至镇海桥西端,老街两侧传统店铺、民居等完整建筑群或庭院的范围;

(二)建设控制区-东起康乐路、南至滨江中、西路、西至西镇街、北至华山、西杨梅山山脚;

(三)环境协调区-东起江心洲、新安北路、西至小龙山、北至华山、西杨梅山、南至稽灵山。

第五条 老街保护区的建筑等级分为五类。

(一)一类建筑:完整的历史建筑

(二)二类建筑:历史建筑完好;

三类建筑:一般历史建筑;

(四)四类建筑: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一般建筑;

(五)五类建筑: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一般建筑。

1、二、三类建筑属于保护性建筑;四、五类建筑为装修改造。老街保护区管理范围和保护性建筑由老街管委会公布,标志明确,挂牌保护。

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屯溪老街保护、整治、更新规划》(以下简称《老街保护规划》),报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屯溪区人民政府实施。

老街保护区的专项和详细规划由老街管委会组织编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屯溪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老街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通过经营文化资源等渠道,为老街保护区危房改造、基础设施改造和各项管理筹集专项资金。

第八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检查老街保护区的安全防火、建筑结构安全、基础设施状况,并向老街管委会出具书面检查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老街保护区,遵守本办法;有权查询和了解老街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和保护要求;有权举报和起诉破坏保护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老街管委会对在实施本办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黄山市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改造、适当更新的原则。保护老街的传统商业建筑、传统城镇风格和原有的景观环境,继承和保持传统的布局和风格。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文明进步的老街保护区部分建筑质量、环境条件和基础设施进行治理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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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街道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传统商业建筑、民居建筑、石板路面、街道格局和空间特色;

(二)街道、道路、水协调的传统城市风貌;

(三)社交网络、徽州文化、民俗、百年老店、地方特产。

第十三条 核心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要求:严格保护传统商业街区的整体布局、建筑风格、街道空间、石路、传统商业和民间文化,以及构成保护区传统风格的各种要素。

第十四条 建筑控制区规划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限制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整治不协调建筑,改善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十五条 环境协调区规划协调要求:保护景观城市原有风格,限制高层建筑和巨型结构的新建;建筑高度、体积、颜色、环境规模和比例应与老街保护区的传统风格相协调。

第十六条 街道保护区各类建筑的保护规划要求:

(1)一类建筑:严格保存。保持原形式、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建筑材料,不得拆除改造,可使用相同的材料进行维护、维修、修复;

(2)二级建筑:保存。保持原形式、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建筑材料,按照传统徽派建筑风格进行维护和修复,变更后的建筑部分按变更前的原样进行修复;

(三)三类建筑:修缮。按照传统徽派建筑风格进行翻新,内部生活设施条件可以在保留原有格局的基础上适当改善;

(四)四类建筑:保留。可按传统徽派建筑风格重建或改造;

(五)五类建筑:整治。可按徽派传统风貌要求重建或改造。

第十七条 一、二级保护建筑等保护设施,由老街道管理委员会建立登记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重建、移动,不得损坏、改变原形式、特点和使用功能。三、四、五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确实需要拆除的,应当明确拆除的范围和,经老街道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老街道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拆除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 老街管理处应当书面通知老街保护区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明确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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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受益人、用户有责任维护,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风格。老街管委会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业主按照规划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旧街道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未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或者使用后会对原有风格造成破坏的保护建筑,或者责令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老街保护区大气环境执行国家二级标准,水环境执行国家水Ⅲ类别标准,环境噪声实施相应的功能区分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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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的建设必须符合老街保护规划的要求,坚持维护历史遗迹、完善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服从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行为禁止在老街保护区内进行:

(一)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格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开发建设;

(2)以不当方式装饰和使用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可能构成火灾等严重隐患的设施;

(三)建筑物、构筑物、标志广告等破坏传统风格的设施;

(4)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新建烟尘、噪声、尘、噪声、气味、废水等污染物,整体环境不协调的生产项目;

(五)其他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老街保护区房屋转让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经老街管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老街保护区建筑的维护改造,沿街(巷)建筑的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均按徽派建筑的传统技术设计;沿老街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为1∶1.层数为2层,保留原3层建筑,第一层高约3.3米,第二层高约2.5米至2.8米;沿巷民居建筑应保持巷道的连续性,门窗不得随意打开;建筑材料以砖木为主,需要采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加固的,必须经规划行政木结构实践,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建筑改造保持传统的开放和高度,必须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老街保护区的建筑装修必须保持徽派建筑的色彩,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沿街(巷)建筑表面:门窗为木质,油漆为赭色,玻璃为白色;屋顶为小青瓦,墙面为白色粉色马头墙;木质材料应按照传统做法使用户栏、店铺招牌和品牌。街道广告和招牌的制作和悬挂必须与老街的传统风格相协调;步骤和门槛为麻石;工艺上采用徽派砖雕、木雕、石雕。

第二十七条 老街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所有建筑的修复、改造、改造、立面装饰、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经老街管理办公室批准,分别征求住房管理、建设、消防、文化、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完成施工图设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屯溪区政府负责旧街道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上下水、电力、电信、街道、道路等基础设施改造。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旧街核心保护区新建或改建的各类工程管线均敷设。

第二十九条 老街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古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老街保护区的建设必须进行工程监理,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 老街核心保护区的建设实行规划保证金制度。施工方和施工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施工竣工验收后,应退还保证金(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老街保护核心区进行维护和改造,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活环境。确定保护计划的濒危建筑、构筑物和保护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改造。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的市场运作应以旅游、购物、宣传徽州文化为主,鼓励徽州地方文化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展示。对能够反映当地民俗文化和特殊才能的民间艺术家,采取优惠政策支持和引进。

第三十三条 在老街保护区经营商业和文化活动,必须通知老街管理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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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街道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经营石油液化气、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化肥、农药等污染环境的商品;设置遮阳棚、现代灯箱广告、招牌、卷帘门;机动车、非机动车;商店外的摊位或展示商品;保护区屋顶上设置非建筑附件。

第五章 社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老街保护区社会治安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第一、联防联治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老街保护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老街管理处和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老街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燃放烟花爆竹;装修必须通过消防检查,完善电线,设置防雷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老街保护区饲养家禽和牲畜;各店铺和居民应自觉保持清洁,按照门前三包,门内标准的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变更的,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老街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整体风格;

(二)对传统风貌造成破坏;

(三)确定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设施的损坏保护规划。

第四十条 老街保护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经批准改变老街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虐待、殴打、阻挠老街管理人员或者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老街管理人员或者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接受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