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及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及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及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为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确保住宅建筑具有良好的阳光卫生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家庭居住的建筑(包括与其他功能空间在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建筑间距管理和日照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区的住宅建筑间距和阳光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是指满足一定阳光标准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以阻挡建筑物的遮光面。

如果建筑物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墙体总长度的1/2,则建筑间距按突出部位的外墙计算。

当建筑屋顶为坡屋顶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的影响。

每栋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只确认一个主照明面。主照明面按建筑南、东、西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临时住宅建筑;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住宅建筑。

第七条建筑计算高度和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与遮挡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

(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

(三)居住空间是指卧室、客厅(厅)的使用空间。

第八条遮蔽建筑按高度可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高层建筑大于24米。

除市政府批准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板式高层建筑外,建筑面宽不得超过40米。

第九条确定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1)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标准,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

(二)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之间的夹角小于30度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城市核心区和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一般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新城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

(3)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夹角在30度(不含30度)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城市核心区和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一般建筑间距系数不小于1.4.新城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4)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不含60度)90度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的1.3倍,不得小于14米。

第十条确定高层建筑覆盖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区和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小于1.3.建筑间距大于35米的,按35米控制;一般城市和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

(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区和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不小于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一半;一般地区和新城建筑间距系数不小于1.5.建筑间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计算高度不小于高层建筑的一半。

(三)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建筑,以一定角度布置时,按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确定建筑间距: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区、棚户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小于14.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一般地区和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筑间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

(二)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不小于较高建筑计算高度的一半。

第十二条三个或者三个以上连续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遮光面宽度,不得小于20米;城市主干道或广场不得小于25米。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及日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被遮挡住宅建筑与主照明面垂直方向上的遮挡住宅建筑重叠长度不大于6米的,遮挡住宅建筑为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被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第十四条两栋建筑短边相对,至少一栋为住宅建筑的,多层建筑短边相对距离不小于9米;多层建筑短边相对距离不小于1.3倍,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短边相对距离不小于20米。

第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的裙房为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与被遮挡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多层建筑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六条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为8:00至16:00。

新城区的累计日照有效时间不得小于大寒日2小时;新房位于主城区和城市核心区的,累计日照有效时间不得小于大寒日1小时。

在有效时间带内,每套房屋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空间,即房屋符合日照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时,应当提供本溪规划设计院审查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行日照分析,并提供真实的日照分析资料:

(一)新建筑北侧计算高度1.8倍内已有住宅建筑;

(二)三栋以上多层、高层住宅或高层、多层混合住宅;

(三)建筑物被遮挡;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日照分析范围是指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以确定北扇范围内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从8:00到16:00的太阳方向角和1.8倍的控制线。

已批准、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时,不考虑自然山体对住宅建筑的遮挡。

第十九条主城区、城市核心区新建住宅日照不足寒日1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时通知买方,并签订书面认购协议。

第二十条新建筑遮挡周围原有住宅日照的,应当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不少于寒冷日照2小时。

建设单位因新建筑遮挡而减少阳光时间的,应当与房屋所有人协商解决不能达到大寒日2小时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由于土地利用条件的限制,新建筑覆盖周边原住宅,使原住宅日照不能达到寒冷2小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前与被覆盖住宅业主协商,达成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必须与被遮挡住宅业主协商一致后,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规划、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提交材料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生产秩序、虐待、殴打行政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城区是指崔家哨、卧龙、牛心台、威宁、梁家、高台子、歪头山、石桥子、张其寨区。

主城区是指除新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可分为一般区域和棚户区。

城市核心区是指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区域,主要是金融、贸易、管理、服务和办公建筑。

第二十六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本溪市生活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除。

本规定不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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