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新时期石窟寺保护利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义重大

中国石窟寺分布广泛,规模宏大,体系完整集建筑、雕塑、壁画、书法等艺术于一体,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追求、价值观和文化精神。加强石窟寺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力量的建设、一带一路的建设和促进文明交流和相互学习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石窟寺的保护利用。自中共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石窟寺的救援和保护、考古研究、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石窟寺文物安全风险高,易受地质灾害、生物病害和人为破坏;保护基础薄弱,中小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不足;岩体风化、渗水、结构不稳定等关键保护技术尚未突破;系统考古研究不足,价值挖掘、解释、展示利用水平低。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石窟寺保护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文物保护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在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统筹规划,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坚持保护第一,运用先进科技提高保护水平;坚持聚集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的科研文物修复队伍;继承创新,挖掘和弘扬石窟寺文化艺术魅力;坚持交流互鉴,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走出石窟寺保护利用示范之路。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进展,石窟寺重大危险全面消除,石窟寺四(保护范围、标志、记录档案、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基本完善,重点石窟寺安全设施全覆盖。到十四五结束时,基本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合作、部门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人才培训体系基本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和团队更加完善;保护继承、研究分析、科技研究、沟通、交流,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石窟寺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石窟寺的抢救保护。开展全国石窟寺保护调查,2021年上半年完成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推动相关内容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实施石窟寺保护重大工程,分级压实政府责任,开展中小石窟寺救援保护、重要石窟寺保护示范、石窟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危险。同等重视抢救保护和预防保护,加强日常维护和监测,定期进行文物健康评估,全面提高石窟寺庙的保护能力。(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化旅游部、省人民政府牵头)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制度。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促进石窟寺安全监护人和重点石窟寺安全设施的全面覆盖,在石窟寺分布密集的地区建立综合安全防护控制平台。将石窟寺等各类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三维社会保障防治体系建设框架,坚持群众防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巡逻防治,及时打击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牵头,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打击文物犯罪的联合长效机制,到2022年底开展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文物犯罪。坚决追回被盗石窟寺文物,追回丢失文物。对石窟寺非法化妆、画画、燃香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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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建立健全我国石窟寺考古研究体系,形成多学科合作研究模式,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力量,建设稳定的石窟寺学术研究团队。有序开展考古调查、价值解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到2021年底,制定并发布了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到2022年底,确定了国家重要石窟寺考古报告的编制方式,并完成了样本。(由国家文物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石窟寺庙的数字保护和利用。加快制定石窟寺数据收集、加工、存储、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继续开展壁画、彩色塑料、雕像、洞穴、悬崖石刻、海外中国石窟寺文物、敦煌文件等数字化工作。加强国家和区域石窟寺庙数字资源的管理和共享。(由国家文物局领导,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实施石窟寺展览质量改进项目,建设优质展览,完善开放石窟寺展览标志解释系统和游客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遗址博物馆。推动形成联合办展、巡回展、云展等线上线下融合的石窟寺展示模式。建设国家文化遗产线和国家遗址公园,整合河西走廊和川渝石窟寺资源。(由国家文物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发改委、文化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以保护为前提,坚持旅游发展,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石窟寺景区的游客承载能力和重点洞穴的最大瞬时容量将于2020年底前批准并公布。鼓励以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引导参观活动。石窟寺开放管理指南将于2022年底制定并公布。全面推进石窟寺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预约参观制度。提高石窟寺讲解服务质量,编制专项培训教材和工作手册,加强讲解员和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岗位培训,规范讲解服务。(文化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促进中外石窟寺建立良好关系。搭建高端学术平台,举办国际学术论坛,积极设置问题,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国际学术交流。石窟寺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等项目重点安排在文物援助与合作项目中。规划若干石窟寺文物外展项目,打造中国石窟寺文化传播品牌,共同保护和继承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由国家文物局牵头,外交部、文化旅游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石窟寺保护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完善石窟寺保护科技体系。组织文化博物馆、大学、科研机构加快石窟寺疾病检测、岩石稳定性评价、壁画和石刻保护修复新材料、无人智能监测等关键技术,加强岩石地质特征、壁画生产技术和各种疾病发展机制的基础研究,继承创新传统技术和建设技术,到2022年底安排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建设跨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发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作用。(由科技部牵头,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弘扬莫高精神2022年底前,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兰州大学、敦煌研究院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数字技术人才,初步建立了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专业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建立文物保护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提高高技能人才素质,优化结构。(教育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化博览团队,加强石窟寺管理人员定期轮换培训,推动文物修复领域职业技能水平体系建立健全。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扩大志愿者队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保障部、财政部、文化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国家和区域石窟寺庙协调保护研究机制,建设国家考古研究平台、国家文化遗产科技创新平台和区域重点保护研究基地,及时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敦煌研究所建设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和敦煌研究高地。创新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提高中小石窟寺管理和专业水平。(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旅游部、省人民政府领导)根据文物保护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绩效验收,确保项目质量。根据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资质单位的数量,合理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综合评价,确定专业保护机构。财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有序实施。(财政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工程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内容和规模,鼓励设计施工一体化;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投资保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控制数量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审查、拦截、占用、挪用资金或者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对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加强事中事后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监督和实施。加强对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的评价,实施双随机、一开放监督,实施石窟寺保护通知制度。各地区应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文化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应当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并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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