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市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省,深入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引导文化资源向基层倾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文化获得感,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转化区、革命文化保护弘扬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发展区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现就我省文物合理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指导意见  第1张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指导意见  第2张

一、进一步认识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珍贵资源。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不再局限于历史、艺术和科学三个方面,而是与经济建设、民生改善、文化发展、国际交流等息息相关,彰显出更为深邃、更为广博的特质和意义。文物资源以其肥沃土壤和丰厚滋养,潜移默化地体现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独特作用。特别是我省的文物资源以其富含的实用价值和多元魅力,是我省的“金色名片”,是反映和塑造山西美好形象的重要载体和窗口,在建设文化旅游强省中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的重要作用,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发挥着独特价值。

二、文物合理利用的原则和要求

文物合理利用要始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坚持以保护和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环境风貌,必须在文物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开发。

文物合理利用要坚持文化价值优先,坚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坚持文物的社会性和公益性,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文物合理利用要深入挖掘我省文物资源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和人文价值,在以下五个方面突显利用价值。

一是在培育核心价值观上有作为。要立足山西历史文化特色,围绕“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挖掘我省优秀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作出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阐释表达,让文物说话,讲山西故事,唤醒历史记忆,汲取精神能量,激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园的精神情感,为打造“文化晋军”作出应有的突出贡献。

二是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上争主动。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更多文博单位、考古发掘现场、古建维修工地、文物修复场所向社会有序开放;现有开放的文博单位要不断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休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是在壮大文化旅游业上做支撑。推进“互联网+智慧文物旅游APP平台”建设,打造文物旅游知名品牌。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对文物资源的旅游价值评估,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量,为文化旅游业发展提供支撑和基础;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旅游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四是在文创产业发展上有突破。要大力激发文博单位内在动力,以文物安全为前提,以文化传播为导向,挖掘文化内涵,突出山西元素,打造文创精品,切实将馆藏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创产业发展优势;鼓励山西博物院等国家级、省级试点单位先行先试,打造具有山西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将文化创意产品融入生态旅游、研学旅行、体育休闲旅游等新型旅游业态,提升山西旅游消费的文化内涵。

五是在扩大山西影响上显身手。立足国际水准,提升展示水平,实施品牌战略,提高藏品利用率。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宽山西文物外展渠道,做好精品文物巡展工程,展示好山西形象,传播好山西声音,讲好山西故事,进一步提升山西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让更多人了解山西、关注山西。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指导意见  第3张

三、文物合理利用的方式

文物的合理利用应根据文物的类型、价值、材质、保存情况分类对待、精准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在编制立项报告和维修方案时,应将利用内容纳入其中。已经完成维修工程的,可单独编制展示利用立项和方案。对原有功能依然存在的,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延续其功能;对原有功能已完全丧失,可结合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进行展示。对保存状况较好的,可以丰富利用的内容和形式;对本体较为脆弱的文物,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特殊的展示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要策划推出一批具有山西文化内涵、表达山西故事、文化创意融合的对外文物展览,加强博物馆馆际交流、中外文化交流,提高山西文化影响力。

(一)扩大文物资源的开放力度。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单位应挖掘潜力,提升服务,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由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局部或定时向公众开放。非国有文物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服务的,文物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处于城镇中的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等文物单位应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和民众生活需求开辟为参观游览场所或面向大众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处于边远山区的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等文物单位应委派专人定时或不定时开放,满足公众的教育、研究、欣赏需要。

(二)丰富文物的展示利用手段。有开放条件的文物单位应积极组织编制文物单位展示利用方案,可结合文物自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进行展示。对尚不具备全面展示条件的文物单位,应科学制订展示内容,制作说明标牌、标识,让民众了解文物的信息和价值。要进一步丰富馆藏文物的展示手段,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提高展陈水平,让沉睡在库房里的文物“活”起来。

(三)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率。支持国有博物馆间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优化藏品结构,帮助藏品较少的博物馆形成有特色的陈列展览。以开展山西文物精品巡回展览为抓手,以优秀学术研究成果为支撑,以观众互动参与为手段,整合专家学者、社会藏家、博物馆、企业等各方力量,团队协作、多地展出,开展展品征集、文物展览、公益讲座、社教活动、志愿者、文化创意产品等系列活动,形成具有较强地域性和吸引力的文物精品巡回展览。推动流动展览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

(四)促进红色文物的全面展示。各地要将国有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和相关博物馆、纪念馆等历史遗迹尽可能对公众开放。要突出宣传中国人民维护民族尊严、反对侵略压迫、热爱和平正义的坚强信念和可歌可泣的斗争历史。不断完善开放内容、精心策划陈列展览、主题纪念活动、学术研讨会、出版物等,努力做到有物可看、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有史可讲。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在适当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在合适的明显位置树立纪念标志和说明。

(五)提升传统民居的利用力度。要保护好传统民居原生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其历史文化,开发特色旅游。古村落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时应在保留原有结构和风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善内部的生活设施,如上下水、取暖设施、电、气、网络等,为古民居利用提供便利。同时,利用“互联网+”,将古民居整体打包,资源整合,重点推出休闲度假、农事体验、茶文化、民俗风情、影视基地等旅游产品,构建融居民生产生活、休闲体验、购物旅游为一体的民俗文化展示区。

(六)大力开发文创产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山西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突出山西文化和特色,打造一批实用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文创精品和有影响力的文创企业。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利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坚持“文物保护全民参与、保护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通过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吸引社会力量通过文物修缮、创设博物馆、捐赠、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通过进一步加大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知识普及的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努力营造“众心护、众手搭、众人助”的全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氛围,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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