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1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2张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三)总体目标:在2010年前,制定长春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到2015年,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群艺馆、文化馆(站)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格局;使文化遗产保护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切实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设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准确公布历史建筑的数量,完善城市紫线划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护原则,落实保护责任主体。

(五)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它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尽早完成对现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在城市化过程中应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继承,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乡的重点街区、重要遗址保持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加快我市博物馆建设的步伐。“十一五”期间,完成长春市综合性博物馆的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型专题博物馆。加强馆藏文物研究,探索更新文物展示方式,特别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陈列展示水平,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

(八)规范文物流通秩序。加强对文物流通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擅自经营文物拍卖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文物交易,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流通有序发展。

三、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3张

(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由全市各级政府领导,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群艺馆、文化馆(站)进行普查。要统一安排,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培训,各县(市)、区分别实施,有序推进。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十)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做好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一)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县(市)、区要抓紧对本地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和传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艺重点进行抢救,并积极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

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调整明确长春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建立完善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切实加强对全市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

(十三)加大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力度。加快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起草《长春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尽快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研究制订和完善基建、维修、文物流通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环境。

(十四)落实“五纳入”,切实保护文化遗产。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按比例增加。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和参与博物馆事业。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相关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陈列展览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接触和感受文化遗产的需求和愿望。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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