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在全省居重要的位置。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好形势下,文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在文物保护法的执行、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建设、旅游开发、文物市场的管理、以及宗教管理中忽视文物保护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文物博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文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  第1张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  第2张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各级政府要抓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计划,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在全市树立起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各级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物保护的工作要求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以及各级领导责任制当中来。各级计划、体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协助文物部门作好“五纳入”工作。

二、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 “五纳入”

文物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以“五纳入”为核心,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 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 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可根据情况,建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及各种文物保护协会等群众性管理组织,市文物管理部门要负责把每个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职责落到实处,不能建立专门管理体制机构的也要落实专人看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把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凡涉及文物保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到对规划的评审工作中去。在基本建设中,凡涉及文物古建区域的建设工作,基本建设单位事先应主动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文物考古部门组织考古、勘探,确认地下、地上无文物方可施工,文物考古部门要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积极做好调查勘探工作。

在城市建设中,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对文物古迹

特别是历史文化重要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使城市的历史文脉得以延续。

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国家和省、市级财政解决的文物保护维修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政府所辖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在地政府应根据文物工作量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

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完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并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中配备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兼职文物稽查人员。

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权,不得随意改变或下放,对无视国家法规已擅自处理了的,由哪级政府处理的必须由哪级政府负责予以纠正过来。

三、继续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其他方面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的分布和保存现状,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四有”(有标志说明、有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

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或人员)建设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具体操作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规范》执行,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落到实处。

文物的利用要坚持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作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坏文物的工作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广泛征求意见,有科学的论证和详细的规划,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我市将进行博物馆发展战略的研讨,在文物数量大、类型特点突出的地方可争取建立小型专业博物馆(如合江汉棺、古蔺古生物化石,革命文物、叙永木石刻、市区奇石、植物、酒业、重要名人等等)并在我市逐步形成博物馆网络。

文物是文化精品,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少文物同时又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一些地方重旅游的开发,忽视了对文物的保护,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规以及文物工作的方针,要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协调发展。要注重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长久保护,注重提高旅游的文化内涵。涉及文物古迹的

旅游开发区,要事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制定区内文物保护措施和办法,区内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参与管理,要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  第3张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市行政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等建筑物,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各级政府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划拨作宗教活动场所,对不具备审批手续而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开展的宗教活动,公安、文物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正

当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古迹,特别是属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部门要依法管理。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宗教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从事宗教活动,更不得搞迷信活动。

四、切实加强全市革命文物工作和少数民族地区文物保护工作

我市有着光荣的革命斗争史,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重大事件在我市发生过多起,历史上遗存下来的革命文物量大而且质高,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6部委《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对革命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把革命文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目标和评选文化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革命文物的清理、鉴定和建档工作,加强对社会上散存于民间的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资料的调查和征集工作,同时注意征集和保护能够反映我国近现代社会进步的实物和资料。

我市是一个多民族的地区,特别是古蔺、叙永的苗族、彝族人口数量大而且集中,民族历史悠久,民族风情浓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领导,要从保存民族遗产,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

要把重点放在抢救保护濒临毁灭的少数民族文物上,并在经费上给予保证和实行倾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调查研究,妥善进行少数民族文物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各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持久和广泛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法制观念,对文物犯罪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揭露,动员社会舆论进行 广泛的监督,对法人违法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要坚决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

文物管理部门对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逐一落实管理责任,文物量较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高的地区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在我市文博战线安全防范条件极差的情况下,要采取死守硬看的办法,补助适当的看管经费,做到思想、组织、措施到位,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

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强化调控和监督措施,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盗掘、盗运、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执法投入,健全监控防范措施,建立破案奖励制度,形成有效的“打、防”机制。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作好相关鉴定、培训工作。

六、加强文博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管理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文物工作队伍,在人员编制,人才安排和培养、领导干部配备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为文博工作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文物部门职工要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大兴勤奋学习之风,以《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和掌握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文物部门要积极选拔和推荐优秀干部进入高等院校深造学习,同时要鼓励职工在实践中努力学习,逐步成才,要注重培养和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兼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要积极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事业,建立起一支文物保护的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