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确保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独立安全地通过道路、进出相关建筑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取社区服务而开展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应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无障碍设施建设。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等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赠和志愿者服务。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住宅建筑、住宅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围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不符合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区。

业主或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住宅区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满足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设置和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是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满足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无障碍技术标准,确定标准期限。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出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应保护无障碍设施,及时修复损坏或故障,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与残疾人有关的重要政府信息和信息,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本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视力残疾人参加国家举办的入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就业考试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播放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手语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的影视视频产品应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盲文和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创造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本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的条件,并对员工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组织者应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运营商提供电信服务,应为有需要的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连接的技术和产品。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促进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应急呼叫制度,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条 选举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保护或者及时维护无障碍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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