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41号

2006年11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履行《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继承人类文明。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自然混合遗产。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应当贯彻保护、抢救、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政策,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和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应当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奖励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和培训志愿者。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编制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

未编制保护计划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计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由省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和管理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分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性说明。标志性说明的设立不得损害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国家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利用高科技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风险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作为旅游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制定完善的旅游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旅游服务管理办法》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旅游服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旅游区设立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属性相协调。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服务项目。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文化旅游的调查研究,探索和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和利用世界文化遗产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文物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监督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情况,提出预防类似事件的具体要求,并向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检查制度,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监测检查机制。

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因保护管理不善而损害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告名单》。

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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